315发 [2016] 073038389号 移动版
何某在一家电城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和一个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回去后自行安装了热水器和漏电保护器。当晚,其妻用该热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何某要求家电城赔偿其妻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死亡的损害,两台电器按退货处理。家电城辩称:电热水器是其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制造者承担,家电城没有责任。何某去找热水器厂家要求赔偿,热水器生产厂家辩称:热水器是存在质量问题,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何某自行安装未经专业人员安装,也是其妻触电死亡的原因,应该由漏电保护器的生产者和何某承担相应责任。何某找到漏电保护器生产厂家,漏电保护器生产厂家辩称:热水器质量不合格是何某妻子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热水器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擅自安装大功率热水器,致使该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但可酌情予以补偿。因三方均推卸责任,何某将三方都诉至法院。经审理,热水器和漏电保护器均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热水器和漏电保护器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者咨询: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安装不专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安装者为何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是因为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何某妻子触电身亡,销售者虽无责任,但何某仍可以要求其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何某擅自安装热水器与漏电保护器的行为不属于商品生产者免责的法定理由,因此,让何某也承担其妻死亡的相应的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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