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31460563号 移动版
近日,湖北食药监发布的一则公告显示,卫龙等多品牌辣条抽检结果不合格。4日,卫龙官微“卫龙食品”发布声明称,公司产品完全合法合规。(9月5日《新京报》)
客观的说,“卫龙食品”的回应陈述了一个基本事实,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在推卸责任。因为按照卫龙辣条执行的河南省《调味面制食品地方标准》(DB41/T 515-2007)、湖南省《挤压糕点地方标准》(DBS43/002- 2017)两个地方标准的规定,允许在作为“调味面制品”的辣条中使用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防腐剂的“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换言之,按照这两个地方标准,辣条中抽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只要含量不超标,那么就是合格的辣条。
另一方面,在目前的辣条制作工艺中,确实普遍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防腐剂。而且,“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安全防腐剂,安全性比较高,只要不超量使用,,不产生“叠加效应”,就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辣条的国家标准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而按照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实行的管理规定,辣条属于“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管理。按照“方便米面制品”的国家标准,不能在食品中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防腐剂。根据这个标准,辣条只要使用了“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防腐剂,就属于不合格食品,这是辣条抽检不合格的依据所在。
而且,从法律角度说,既然规定辣条属于“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管理,那么就应该按照“方便米面制品”的国家标准来要求辣条,不能按照“调味面制品”的地方标准要求辣条。因为国家标准优先于地方标准,这是基本法律常识。从这个角度说,辣条抽检不合格,辣条生产企业不能简单的让标准打架来背锅,而无视辣条不符合“方便米面制品”国家标准这个基本事实。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最大,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在笔者看来,不管是保障辣条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是让广大消费者放心、安心吃辣条来压惊,必须尽快出台辣条国家标准,不能再拖了,或者地方标准要跟进进行修改。只有制定辣条国家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标准打架问题。而且,从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角度说,辣条标准宜严不宜宽,并且随着技术不断进步而提高标准,倒逼辣条生产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当然,在辣条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让辣条生产企业发出自己的声音,要充分考虑到现有的辣条生产工艺技术,而不是让方便米面生产企业决定辣条的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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